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224民初1834号
原告:纪贤辉,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庆安县。
原告:***,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庆安县。
被告:庆安县合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茂义,职务经理。
被告:庆安县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林岩,职务经理。
被告:贾威,男,38岁,汉族,个体,住庆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贤辉、***与被告庆安县合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庆安县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贾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纪贤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纪贤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海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安芯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