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安县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224民初455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云福,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系庆安县东森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址,
被告:***,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庆安县,
被告:***,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庆安县,
被告:庆安县合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安县合鑫家园3号楼2门商服。
法定代表人:王秀立,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明刚,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系庆安县合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址庆安县,
被告:庆安县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安县富安新邨西厢房大门南。
法定代表人:钟林岩,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羽,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系庆安县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住址庆安县,
原告***与被告***、***、庆安县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庆安县合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慧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