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226民初961号
原告:北京裕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庆祥南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丛志亮,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刚,男,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庆安县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黑龙江省庆安县富安新邨西厢房大门南第2门div>
法定代表人:钟林岩,职务:总经理。
原告北京裕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庆安县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裕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庆安县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裕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6.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北京裕康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树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