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安县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庆安县合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224民初372号
原告:**,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云福,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系庆安县思缘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务,现住庆安县。
被告:**,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系庆安县人,现住庆安县。
被告:庆安县合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庆安县合鑫家园3号楼2门商服。
法定代表人:张茂义,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广,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副经理,现住址庆安县。
被告:庆安县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林岩,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庆安县合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庆安县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仲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00.00元,减半收取计63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计 红
人民陪审员  刘桂锡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金醒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