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安县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庆安县合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224民初2480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址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云福,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庆安县地方道路养护管理所法律顾问,现住址庆安县。
被告:**,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国,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庆安县。
被告:庆安县合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茂义,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明刚,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址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赓杨,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安县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林岩,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庆安县合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庆安县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6062.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永辉
人民陪审员  裴淑娟
人民陪审员  赵裕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宏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