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224民初1942号
原告:***,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庆安县。
被告:黑龙江昱圣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全,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庆安县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林岩,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昱圣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庆安县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梁海涛
人民陪审员 刘桂锡
人民陪审员 赵裕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安芯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