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祥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祥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安顺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881民初1976号

原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大关镇卅铺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769043085U(1-3)。

法定代表人:倪渐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源,桐城市大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安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大关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692801190R。

法定代表人:朱红,该公司经理。

原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兴建司)与被告安徽安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顺物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祥兴建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顺物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祥兴建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92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承建安顺物流商铺楼,2010年8月16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验收结束后,经结算,被告于2011年出具欠条140万元,2011年3月10日出具欠条52万元,合计192万元。故诉至本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祥兴建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材料有:

1、原告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兴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信息复印件两份、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适格。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为被告建造商住楼,当时约定的合同单价为660元/平方,合同总价款为2395008元。

3、欠条两张,证明原、被告之间经结算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92万元。

安顺物流未予答辨。

安顺物流未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0年8月16日,被告安顺物流(发包人)与原告祥兴建司(承包人)就安顺物流商铺楼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建设单位提供的完整的土建施工图纸的全部内容。合同价款金额2395008元。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祥兴建司开工施工。工程验收结束后,经结算,被告安顺物流欠原告祥兴建司工程款1920000元。2011年2月11日,被告安顺物流出具1400000元欠条,该欠条载明:今欠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薛方祥)工程款壹佰肆拾万元正。同时注明:抵安顺物流公司大门南面第一、二、三、四门面房作为工程款。2011年3月10日,被告安顺物流出具520000元欠条,该欠条载明:今欠到薛方祥做安徽安顺物流公司工程款伍拾贰万元正。同时注明:抵安顺物流公司南面第七、八号门面房作为工程款。2021年3月2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92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安顺物流与原告祥兴建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被告安顺物流拖欠原告祥兴建司工程款,有欠条为证,理应及时给付,因此,对原告祥兴建司要求被告安顺物流立即支付工程款19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为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安顺物流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80元,减半收取11040元,由被告安徽安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雷经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笪祖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