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驻马店职教园建设有限公司、河南新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702民初6130号
原告:巩保成,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告:驻马店职教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铜山大道与创业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新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凤凰大道与蓼城大道番成办事处十楼。
法定代表人:关家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驻马店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铜山大道与创业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满照林,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巩保成诉被告驻马店职教园建设有限公司、河南新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满照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巩保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752720.2元;2、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保证金100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元月3日,原告与被告满照林签订了一份《合作建设施工合同书》,约定:双方就共同建设河南信合公司驻马店教育园区广厦花园工程6号楼一次性投资合作建设达成协议,以被告满照林与被告河南新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河南新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信合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厦花园工程6号楼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合同》所包含的全部内容。原告负责施工,被告满照林负责拨款工作,由建设方拨付所有款项。2015年4月10日,驻马店职教园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新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项目为驻马店市职教园区广厦花园A3号、A5号、A6号楼工程。2017年6月份,原告所施工的A6号楼竣工,经验收为合格工程。经结算尚欠原告4752720.2元工程款和100万元保证金及利息没有给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驻马店职教园建设有限公司、河南新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的权利,涉及巩保成与满照林、***与驻马店职教园建设有限公司、河南新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结算问题,但是驻马店职教园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新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应提交由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因此原告巩保成对被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立案条件,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巩保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