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建铁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汇迪经贸有限公司与山东电建铁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5民初5642号
申请人:潍坊汇迪经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电建铁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汇迪经贸有限公司与山东电建铁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潍坊汇迪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电建铁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84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潍坊汇迪经贸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责任限额2284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潍坊汇迪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电建铁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84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48元,由申请人潍坊汇迪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志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