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502民初2700号
原告:***,男,196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代理人:孙申、***,湖州市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力拓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和盛街27号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杭州力拓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杭州力拓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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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黄剑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