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长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庆建国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丁胜与丁胜、安徽长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潜民二初字第00398号
原告:安庆建国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余井镇进士村平原组29号,身份证号码340824196802223017。
被告:安徽长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建国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长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建国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庆建国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57减半收取1678.50元,由原告安庆建国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郭万流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