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1民初2216号
原告:杨海深,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崇舟,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肥金,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被告:安徽长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郑磊,总经理。
原告杨海深与被告杨肥金、安徽长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原告杨海深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海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海深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海深负担。
审 判 员 张道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方 婷
书 记 员 张童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