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长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高井桥与安徽长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802民初1565号
原告:高井桥,男,196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安徽长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先锋巷小区**楼裙房**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95704487F。
法定代表人:郑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井桥与被告安徽长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立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井桥、被告长立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井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长立建筑公司返还高井桥不当得利款人民币12916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高井桥从事个体建筑,因承接工程需要而借用长立建筑公司的资质进行投标。2018年1月2日,长立建筑公司向高井桥出具“高井桥止2018年1月2日欠公司费用清单”,其中“三孔桥工程标书资质费”500元,“三孔桥工程标书标书费”2500元,“三孔桥工程标书清单费”3000元,“三孔桥工程建造师出场费”500元,“三孔桥工程委托人出场”200元,“帮高井桥垫工农街清单费用”6500元,“以上垫付费用利息共2016.6-2018.1”5016元,“所有费用共计”18216元。因迫近年关,高井桥急于结清长立建筑公司应付的工程款,在未加核实的情况下,在长立建筑公司提前写好的清单上签名,事后得知有诈。高井桥实际支付长立建筑公司的18216元中有12916元不应支付,长立建筑公司不当得利。具体如下:1.依据2016年6月7日,长立建筑公司分管工程项目负责人发给高井桥的短信内容:其中王工清单费工农街4000元,三孔桥清单费2500元,报名费400元,标书1500元,建造师出场费300元,四万利息600元。与长立建筑公司出具的费用清单不一致,其中三孔桥清单费、标书、建造师出场费、报名费、四万利息,共计5300元认可。2.费用清单中“帮高井桥垫工农街清单费用”6500元不是事实,高井桥未对工农街的工程进行投标,也未要求长立建筑公司垫付该工程投标费用。
长立建筑公司辩称,“三孔桥工程”是高井桥投标的,“工农街工程”是高井桥为了投标委托长立建筑公司找人制作工程投标清单,长立建筑公司依据高井桥的口头委托,找人制作了清单并垫付了相关费用。费用清单中载明的18216元是两处投标的总费用,且高井桥已签字确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高井桥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其中,高井桥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3组证据:
A1.高井桥的身份证、长立建筑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目的:双方的主体资格情况。
A2.手机短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目的:高井桥在外地,高井桥的李姓朋友问他“三孔桥工程”是否投标,并称“工农街工程”是他投标的,高井桥回复李姓朋友称,只投标“三孔桥工程”,所以“工农街工程”的相关费用不应由高井桥承担。
A3.费用清单,证明目的:长立建筑公司已在高井桥一中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了18216元,但多扣除了12916元。
经质证,长立建筑公司对A1无异议。对A2形式上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短信中与高井桥联系的人不是长立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仅是业务人员,其出具的信息不代表长立建筑公司的意见。对A2内容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异议,认为应当以书面签字确认的清单为准,高井桥在对话中对工农街工程的投标事宜的发生进行了确认。对A3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长立建筑公司为证明其答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1组证据:
B1.《承诺书》,证明目的:双方之间无任何经济纠纷,之间的债权债务已全部结算。
经质证,高井桥对B1形式上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承诺书》是长立建筑公司打印好后交由高井桥签字的,高井桥签字时对《承诺书》中的数额未进行核实。高井桥发现问题后多次找长立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磊,但郑磊称签字视为认可。另外高井桥打电话核实“工农街项目”,发现项目根本不存在。
经审查,对真实性无争议的A1-A3、B1,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依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高井桥存在借用长立建筑公司资质承接工程。
2016年6月7日,长立建筑公司的业务人员短信告知高井桥“高总您好,费用清单:王工清单费工农街4000元,三孔桥清单费2500元,报名费400,标书1500,建造师出场300,四万利息600。共:9300。打到以下账户62×××98,郑磊,徽行安庆光彩支行。”高井桥回复“好的。”
2018年1月2日,长立建筑公司向高井桥出具“高井桥止2018年1月2日欠公司费用清单”,载明:“三孔桥工程标书资质费”500元、“三孔桥工程标书标书费”2500元、“三孔桥工程标书清单费”3000元、“三孔桥工程建造师出场费”500元、“三孔桥工程委托人出场”200元、“帮高井桥垫工农街清单费用”6500元、“以上垫付费用利息共2016.6-2018.1”5016元、“所有费用共计”18216元,以上费用同意从工程款扣除还给长立公司。高井桥在费用清单下方书写“确实”,并签名、按手印。
同日,高井桥在长立建筑公司打印的《承诺书》落款签字、按手印,《承诺书》载明:“安庆市第一中学楠楼附属工程、自行车棚、围墙出新工程款款已全部到公司账户,其中有贰拾壹万玖仟零壹拾陆元整工程款本应支付给我,因我欠王锴、王一顺、谭四有、谢应梅债务,我承诺219016元工程款不要打我账户,我委托其中18216元还给安徽长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中……。此款付清后,我与安徽长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再无任何经济纠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高井桥主张长立建筑公司多收取其12916元的费用,要求长立建筑公司予以返还,为此提供了短信聊天记录、费用清单佐证,长立建筑公司认为不应返还,为此提供了《承诺书》反证。因短信聊天记录、费用清单、《承诺书》均由高井桥本人回复“好的”或签字、按手印确认,费用清单与《承诺书》能够相互印证,且短信聊天记录与费用清单中均出现“工农街”字样,在高井桥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对高井桥诉称费用清单中“帮高井桥垫工农街清单费用”6500元不应由其承担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另外费用清单、《承诺书》与短信聊天记录相比,形成时间在后,且是正式的结算文本,对高井桥诉称收费标准以短信聊天记录为准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高井桥的诉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高井桥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原告高井桥已预交),由原告高井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顾正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何雅琪
附本判决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