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821民3457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原县。
被告五原县润海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亚明,系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1MA0Q1UWYX9。
地址五原县。
被告山西龙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平,系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99899349F。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丽甲第苑15号楼2单元4层西户。
原告***诉被告五原县润海源实业有限公司、山西龙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受理后,因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五原县润海源实业有限公司、山西龙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五原县润海源实业有限公司、山西龙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富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