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811执保221号
申请保全人安庆市博信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安庆市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安庆市博信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68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保全人安庆市博信达建材有限公司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安庆市博信达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安庆市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8万元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健
书记员 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