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庆市博信达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庆市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811民初3568号之一
原告安庆市博信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博信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48元,减半收取5274元,保全费3920元,合计9194元,由原告安庆市博信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拥军
书记员  查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