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民终12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摩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桥开发区经九路。
法定代表人:程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市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长风乡长风村太平组。
法定代表人:丁立胜,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安庆摩尔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庆市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20)皖0811民初2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庆摩尔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庆摩尔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庆摩尔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安庆摩尔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 顺
审判员 高 平
审判员 刘梦灵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金耀
书记员吴杰
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