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庆市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庆摩尔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皖0811民初2964号
原告安庆市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佰源建筑)诉被告安庆摩尔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尔电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予以审理,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申请法院约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准许后,于2020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佰源建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兵及摩尔电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潮隆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佰源建筑作为案涉工程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该工程已完工、并经验收合格,摩尔电器作为发包方应支付相应价款并返还投标保证金。庭审中,摩尔电器对佰源建筑诉称的尚欠工程款1687861.87元及为退还保证金92800元无异议,故对佰源建筑要求摩尔电器支付尚欠工程款1687861.87元、退还保证金92800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因双方约定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因该工程于2014年7月1日验收合格,故摩尔电器应以未退还保证金928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佰源建筑支付利息。因双方自2014年12月11日起约定摩尔电器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所欠工程款的利息给佰源建筑,故摩尔电器自2014年12月11日起以未支付工程款1687861.87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摩尔电器为该公司厂房、综合楼工程于2013年8月2日制定招标文件,约定工程费用于“基础完工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的1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80%(含基础付款10%),下余的10%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10%作为信誉保证金”。另约定,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转换为履约保证金,待基础完工验收合格后付履约保证金的40%,主体完工验收合格后付履约保证金的40%,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佰源建筑中标后,制定预算编制说明并施工。2014年7月1日,摩尔电器1#厂房工程竣工,并经安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同年12月1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摩尔电器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所欠工程款的利息给佰源建筑。2015年2月6日,摩尔电器确认该项目工程款为5153708.87元。庭审中,摩尔电器确认其尚欠佰源建筑工程款1687861.87元、投标保证金92800元。
一、被告安庆摩尔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市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退还保证金92800元并自2014年7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928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二、被告安庆摩尔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市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687861.87元并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687861.8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82元,减半收取118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6891元,由被告安庆摩尔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 磊
书记员 纪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