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双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蒙丰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某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603财保5号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蒙丰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0851849795,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法定代表人:白琴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翔明,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海燕,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0616257094,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王治国,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蒙丰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支行账户为06×××65内的存款187143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鄂尔多斯市蒙丰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PZPP2215×××××××××××××××5)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鄂尔多斯市蒙丰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支行账户为06×××65内的存款187143元;冻结期间,停止办理账户变更、注销等手续,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申请续行保全;申请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书宁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丽娟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修正)》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