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蓉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蓉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永辉国培咨询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6民初17329号
原告:山西蓉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真武路68号恒大绿洲29幢3单元210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元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永辉国培咨询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京开路新发地桥西侧新发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综合交易大厅*层****号。
法定代表人:*香雪。
原告山西蓉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永辉国培咨询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蓉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蓉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