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606执13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航天奔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苕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覃在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湖北航天奔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苕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湖北苕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苕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5021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书面申请,履行义务的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