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恩施州巴东县沙坝煤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7民初377号
原告:湖北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青王路5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则富,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被告:恩施州巴东县沙坝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东县绿葱坡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恩施州巴东县沙坝煤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湖北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黄莹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潘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