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百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京0113行初129号
原告北京中百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秦武姚村村委会南侧600米。
法定代表人郑建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柯友良,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秀丽,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成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高福良,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玉,北京王晓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百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人民政府不服《限期整改通知书》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撤销被诉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自行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百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人民政府负担,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 判 长 宋 颖
人 民 陪 审 员 马淑贤
人 民 陪 审 员 张志良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