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百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百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何江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3民初4581

申请人:北京中百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秦武姚村村委会南侧6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58566791X

法定代表人:郑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友良,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秀丽,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何江远,男,196072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身份号码×××。

第三人:北京世纪广平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工业开发区康西路5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765533722E

法定代表人王宏伟,职务不详。

第三人:北京首开中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向阳西路北侧(马坡农工商联合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61261861J

法定代表人张国宏,职务不详。

申请人北京中百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何江远、第三人北京世纪广平拆迁有限公司、北京首开中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中百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1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江远的拆迁补偿款3 144 128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同时表示如保全错误愿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北京中百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何江远的拆迁补偿款三百一十四万四千一百二十八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陶小超

二○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田小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