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百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3民初4581号
申请人:北京中百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秦武姚村村委会南侧6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58566791X。
法定代表人:郑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友良,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秀丽,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何江远,男,196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身份号码×××。
第三人:北京世纪广平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工业开发区康西路5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765533722E。
法定代表人王宏伟,职务不详。
第三人:北京首开中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向阳西路北侧(马坡农工商联合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61261861J。
法定代表人张国宏,职务不详。
申请人北京中百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何江远、第三人北京世纪广平拆迁有限公司、北京首开中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中百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江远的拆迁补偿款3 144 128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同时表示如保全错误愿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北京中百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何江远的拆迁补偿款三百一十四万四千一百二十八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陶小超
二○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田小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