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调装饰设计工程(深圳)有限公司

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蓝调装饰设计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13033号
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王雪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女。
被告:蓝调装饰设计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赵春龙。
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蓝调装饰设计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史 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薛清华
书 记 员  薛清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