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6795号之二
原告:上海阳遂起重设备安装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绿华镇富华路79号16幢230室(上海绿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绩丰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莲花商务中心南一号楼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陈万天。
原告上海阳遂起重设备安装中心与被告浙江绩丰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