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679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绩丰岩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莲花商务中心南一号楼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陈万天。
被申请人:上海阳遂起重设备安装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绿华镇富华路79号16幢230室(上海绿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绩丰岩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阳遂起重设备安装中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作出(2022)沪0151民初6975号民事裁定,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绩丰岩土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合计1,544,63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2022年9月29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绩丰岩土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其公司名下上海银行杭州分行账号030********的账户已被本院足额冻结,故请求解除对其公司名下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绩丰岩土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030********,开户行为上海银行杭州分行账户确已被本院足额冻结,其上述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绩丰岩土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除账号为030********,开户行为上海银行杭州分行账户之外其他银行账户金额为1,544,632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