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2民初16947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绩丰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莲花商务中心南一号楼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陈万天,董事长。
被告:共工企业服务(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潮路369号4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孙***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浙江绩丰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共工企业服务(杭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星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