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绩丰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绩丰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民初5107号 起诉人:浙江绩丰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莲花商务中心南一号楼3层301室,法定代表人:陈万天。 本院收到起诉人浙江绩丰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被起诉人云南通汇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 起诉人诉称:2015年6月28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云南通汇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昆明古滇园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起诉人承包被起诉人云南通汇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发包的昆明古滇园基坑支护工程。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起诉人按约进场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后经结算,被起诉人云南通汇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支付了218191元工程款的情况下,尚欠起诉人2151118.27元工程款未付。2018年5月10日,被起诉人***与起诉人就昆明古滇园工程及另一工程的欠款签订《付款协议》,约定如***按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时间支付两工程欠款的,则被起诉人***仅需向起诉人支付工程款优惠价1500000元;如不能按时付款的,则***仍应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支付。此后,起诉人多次向二被起诉人主张工程欠款,但二被起诉人均推诿拒付。截至起诉之日,二被起诉人尚未支付任何工程欠款。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二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支付欠付工程款2151118.27元;2、二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支付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356153.48元(以欠付工程款2151118.27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0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暂计算至2022年4月10日止,并要求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上述1-2项诉讼请求合计为2507271.75元;3、二被起诉人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 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的《昆明古滇园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因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无效,该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因起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工程所在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浙江绩丰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姣姣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