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06民初2386号
原告:***,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环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889156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原告***与被告***、被告浙江天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天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天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审判员 唐 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