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105民催4号
申请人浙江天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浙江天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6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0010×××53355的银行汇票(票面金额为贰万元整;出票人为浙江天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票日为2016年4月19日;票据到期日为2016年5月18日;开户银行为交通银行杭州华浙广场支行;付款银行为交通银行杭州华浙广场支行;持票人为浙江天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天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楼妙娥
审 判 员 陈 峰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代书 记员 包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