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渝0110民初5158号
原告:***,女,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
被告:重庆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城南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762652566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9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慧、被告中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立即给原告办理房产证;二、请求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违约金15089.30元;三、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9月8日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东镇榜上村天池社4号楼×-×房屋一套,房屋总价274351元,合同第十三条约定预售商品房的,在本商品实际交付之日起60日后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0.1的违约金。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接房,但被告至今未给原告办理房产证,逾期550天,已构成违约,被告共计应当支付原告15089.30元违约金,并要求被告立即办理房产证。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协商此事,被告却置之不理,遂起诉至法院。
被告中德公司辩称,对原告购房事实无异议,我司逾期办证违约属实,但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计算逾期办证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各1份,该合同约定:乙方购买甲方建设的坐落于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东镇榜上村天池社(中亿·凤凰城)4号楼×-×商品房,房屋建筑面积77.42平方米,总成交金额274351元,乙方一次性付款,本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该合同第十三条关于办理产权登记的约定:1、现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甲乙双方应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2、预售商品房的,在本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4、如因甲方的责任,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⑴逾期在360日(含)之内,自约定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0.1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⑵逾期超过360日后,……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0.1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合同补充协议第五条约定:双方一致同意产权证办理时间为交房之日起180个工作日内取得产权登记受理单,若因国土房管部门的原因导致延期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甲方不承担责任。之后,原告已向被告缴清全部购房款274,351元。2014年10月3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大修基金6194元、税费2744元、其他代收费416元。2017年9月30日,被告将案涉房屋交付原告。
庭审中,原告将第二项诉讼请求明确为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截至2019年6月3日的逾期办证违约金。
上述事实,有《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收据、发票以及当事人*述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房产证请求的真实意思,是要求被告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因此,对原告的此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被告应于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180个工作日内取得产权登记受理单。被告于2017年9月30日将上述房屋实际交付原告,故被告至迟应于2018年6月25日取得产权登记受理单。被告逾期未办理,已构成违约,其应当从2018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6月3日止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零点一的违约金,共计938元(274351元×0.001%×342天)。被告不提交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申请,是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行为,故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视为已成就。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原告***的坐落于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东镇榜上村天池社(中亿·凤凰城)4号楼×-×号房屋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二、被告重庆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违约金93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元,由被告重庆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