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6民初1833号
原告:***,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原,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瑞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锦山大街107号181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镇赉县。
原告***与被告辽宁瑞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辽宁瑞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辽宁瑞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查无此人,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