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民初7760号
原告:**,男,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鹏,辽宁鼎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颖,辽宁鼎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第三人:辽宁瑞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刘恩民。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辽宁瑞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郭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