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911民初419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公路42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阜新中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四合镇黄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阜新中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0元,由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