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中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阜新中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911民初419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公路42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阜新中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四合镇黄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阜新中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0元,由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