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1381民初1864号
原告:北票市北四家乡三道梁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票市北四家乡三道梁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成,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海泳,辽宁龙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省沈阳秋华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学城路18-134。
法定代表人:蒋岳柏,经理。
被告:**,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票市北四家乡三道梁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辽宁省沈阳秋华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票市北四家乡三道梁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辽宁省沈阳秋华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票市北四家乡三道梁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对被告辽宁省沈阳秋华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票市北四家乡三道梁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辽宁省沈阳秋华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4元,由原告北票市北四家乡三道梁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刘伟第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任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