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秋华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山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沈阳秋华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民初1030号
原告:山东山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随官屯镇聊商路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马庆英,执行道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德响,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秋华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沈营大街28-28号(B:2012)。
法定代表人:蒋岳柏,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隆街2号。
法定代表人:翟万全,董事长。
原告山东山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秋华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山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山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山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计1400元,由原告山东山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 晔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淼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