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辽宁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执6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住址:鞍山市铁东区219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殷晓光,行长。
被执行人:辽宁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鞍山市高新开发区深峪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孙秀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铁东区。
被执行人:邹颖,女,1972年7月24日出生,住鞍山市铁东区。
被执行人:辽宁新富镁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王家堡村。
法定代表人:朱国浩,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亮,男,1987年3月8日出生,住海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与被执行人辽宁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邹颖、辽宁新富镁制品集团有限公司、李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执行。经线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财产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衣晓鹏
审判员  张 宇
审判员  徐云龙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闻宝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