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恒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02民初1112号
原告:辽宁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高新开发区33号。
法定代表人:孙秀兰。
被告:大连恒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高新区火炬路3号纳米大厦17楼17035号。
法定代表人:吴锦标。
被告:杨志坚,男,汉族,1958年3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罘区。
被告:张延林,男,汉族,1974年6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山东汇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延林。
原告辽宁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大连恒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杨志坚、张延林、山东汇鹏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辽宁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连恒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杨志坚、张延林、山东汇鹏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审理期间王殿波减少诉讼请求,放弃原部分诉讼请求,其已按照原诉讼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23788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23738元,故应退还23763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谷晓梅
人民陪审员  胡志华
人民陪审员  刘海燕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叶怡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