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银都(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天银都(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82执32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
被执行人:中天银都(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蒙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天银都(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382民初2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7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及人行开户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6个银行账户及2个互联网银行账户,上述账户经数次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
3.本院于2021年7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因车辆登记在辽宁省,本院依法委托当地法院采取查封措施,因暂无法发现其下落,暂未扣押。
4.本院于2021年7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因该不动产登记在辽宁省,且已被另案查封,本院依法委托当地法院采取轮候查封措施,因首封未处置,本案暂无法处置。
5.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10月28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等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新的财产线索。
6.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次执行暂无执行到位的执行款。
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通过谈话方式将执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依法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路爱祥
审判员  郭 峰
审判员  吴振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尚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