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银都(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天银都(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21执异36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1月29日生,汉族,现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代理人孔繁辉,系辽宁三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天银都(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田凤石,男,1978年8月4日生,汉族,现住阜新市细河区。

被申请人**,男,1977年10月29日生,满族,现住阜新市彰武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中天银都(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出追加田凤石、**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与中天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阜蒙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4)阜县民二初字第58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中天公司未履行义务,**已申请强制执行。**发现田凤石、**作为中天公司的股东抽逃出资,严重侵害了**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田凤石、**系中天公司股东,2012年4月25日田凤石、**分别向中天公司投入注册资金750万元和720万元,又于2012年4月26日以转账支票方式汇回到田凤石、**个人账户。

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田凤石、**作为中天公司的股东,将投入到中天公司的注册资金抽回,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中天银都(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田凤石、**为**与中天银都(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讼。

审判长 丛 凯

审判员 刘大伟

审判员 赵丽群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