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银都(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21执恢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2月9日生,满族,个体,现住阜新市细河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1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生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中天银都(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凤石,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中天银都(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辽0921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中天银都(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开办企业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惩戒。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辽0921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博

审判员 付 岩

审判员 孟晓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薛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