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921执恢109号
申请执行人**发,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满族,现住阜新市细河区。
被执行人中天银都(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大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田凤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阜新市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街**。
法定代表人,王英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刚,男,1964年10月25日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沈丘县。
申请执行人**发与被执行人中天银都(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新市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9民终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天银都(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新市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发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中天银都(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新市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刚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网络查询,本院将被执行人刘刚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予以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刚在中国建设银行内的存款1892.17元,并将被执行人刘刚的财产共有人薛梅的粮食直补账户作轮候冻结处理,实际冻结金额为15077.05元,被执行人刘刚支付宝账户内无存款,其名下无车辆、股票、证券等财产,经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同时,本院已经将刘刚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中天银都(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无财产,其名下无车辆、微信、支付宝、股票、证券等财产,其名下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阜新市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财产以及不动产登记信息,其名下无车辆、微信、支付宝、股票、证券等财产,经本院审查,阜新市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不承担责任,故无需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中天银都(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新市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刚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因此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中天银都(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新市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刚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9民终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博
审判员 孟晓东
审判员 付 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薛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