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银都(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发、中天银都(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921执恢108号

申请执行人**发,男,1967年12月9日生,满族,现住辽宁省西丰县。

被执行人中天银都(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蒙县人民大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田凤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海君,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申请执行人**发与被执行人中天银都(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海君合同纠纷一案,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辽0921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天银都(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海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发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中天银都(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海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网络查询,本院将被执行人李海君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李海君名下无车辆、支付宝、股票、证券等财产,经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李海君与其妻李红敏共有房屋一套,本院已予以查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海君于2020年11月10日前还款30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还款20000元,余款自2021年起每年最少还30000元;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中天银都(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无财产,其名下无车辆、微信、支付宝、股票、证券等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中天银都(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海君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因此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中天银都(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海君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蒙县人民法院(2016)辽0921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博

审判员 孟晓东

审判员 付 岩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薛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