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华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与朝阳市华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4民初7458号
原告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朝阳市华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8元,减半收取计1,244元,财产保全费1,067元,合计诉讼费2,311元,由原告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樊 杰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