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辽河油田开元实业有限公司

***、辽宁辽河油田开元实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辽7401民初542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6月11日出生,盘锦市兴隆台区华东汽车修理中心实际经营者,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告:辽宁辽河油田开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研发服务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基传,女,蒙古族,1992年10月12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辽宁辽河油田开元实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偿还拖欠的修车款2383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自2020年1月13日至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涉诉费用。事实与理由:自2018年起,被告辽宁辽河油田开元实业有限公司陆续在原告经营的华东汽车修理部修理车辆,产生的修车费用记账赊欠。截至2019年10月20日,共欠修车款33830元。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1年2月9日偿还原告1万元,截至目前,尚欠原告汽车修理费23830元。综上,被告拖延给付汽车修理费的事实清楚,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辽宁辽河油田开元实业有限公司辩称:欠款属实,没有异议。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辽宁辽河油田开元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修车款23830元。
案件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2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辽宁辽河油田开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余晓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才华益
书 记 员 刘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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