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11民终8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辽河油田开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慧,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显文,辽宁中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洼区***资经销处,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经营者:李闯,男,199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该经销处经营者,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朝玉,男,该经销处员工。
上诉人辽宁辽河油田开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洼区***资经销处(以下简称李闯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2022)辽1104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开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慧、周显文,被上诉人李闯经销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朝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元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或者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闯经销处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李闯经销处辩称,原审判决正确。
李闯经销处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开元公司立即给付李闯经销处材料款579,574.40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二、由开元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资经销处经营无纺布、防雨布等建筑材料。2019年1月至12月,开元公司在李闯经销处处赊购建材。2022年1月17日,开元公司为李闯经销处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内容为“截止2022年1月17日,辽宁辽河油田开元实业有限公司计划于2023年1月31日之前向大洼区***资经销处偿还579574.40元,每月偿还5万元整。根据企业经营状况竭尽所能进行还款,如果企业营业前景向好或可加快还款速度”,开元公司在还款计划书上加盖了公章。但开元公司并未按照约定还款,故李闯经销处诉至法院,要求开元公司立即给付李闯经销处材料款579,574.40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开元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根据出庭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对本案的事实予以认定。本案中,李闯经销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开元公司理应在出具还款计划书后依约按期返还货款。但第一期还款期限届满后,开元公司未能依约还款,其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已不再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开元公司对已到期的还款计划构成实际违约,对未到期的还款计划构成违约,李闯经销处要求开元公司返还全部材料款579,574.4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李闯经销处要求开元公司支付利息的请求,双方在还款计划书中未约定逾期给付的利息,故开元公司应自李闯经销处主张权利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判决:被告辽宁辽河油田开元实业有限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大洼区***资经销处货款579,574.40元及利息(自2022年3月8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开元公司提交证据一、采购合同一份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拟证明采购合同金额预计为45万元整,实际交付货物449,574.4元,实际欠付的货款为449,574.40元,不是579,574.40元,李闯经销处虚构债务,与欠款事实不符。李闯经销处质证认为,按照还款计划书执行。本院认证,该证据不能证明开元公司欠付李闯经销处款项总额,该证据证明力不足,不予采信。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元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还款计划书合法有效。开元公司应当按照还款计划书的约定还款,但开元公司未能按照约定还款。开元公司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李闯经销处请求开元公司给付材料款579,574.40元及利息于法有据,原审判决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开元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596元,由上诉人辽宁辽河油田开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董千里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武庆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