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辽7401执保38号
***、辽宁辽河油田开元实业有限公司、盘锦市兴隆台区林峰汽车专业维修部、张素芝: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辽宁辽河油田开元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第三人盘锦市兴隆台区林峰汽车专业维修部、张素芝执行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及本院作出的(2022)辽7401民初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辽宁辽河油田开元实业有限公司在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渤海信用社账号为5951××××9687的账户内存款23830元,经查,无此账户,本案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本案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 :汪晓东
书记员 :张晨子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