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凯信工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鞍钢劳服鞍山鸿太低温设备有限公司与辽宁凯信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辽宁凯信工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03民初210号
原告:鞍钢劳服鞍***低温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宁远镇新堡村。
法定代表人:孙广利。
被告:辽宁凯信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创业街333号。
法定代表人:陈少华。
被告:辽宁凯信工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高新区创业街222号。
法定代表人:鲁莉。
原告鞍钢劳服鞍***低温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自身原因,于2021年0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鞍钢劳服鞍***低温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9元,由原告鞍钢劳服鞍***低温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马文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畅诚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