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04民初11808号
申请人: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兆生,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晓慧,系辽宁郎泓添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盛达建业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盛达建业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沈阳盛达建业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191327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保单保函进行担保,担保金额为19132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沈阳盛达建业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191327元银行存款。
存款的冻结期间为1年。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从2019年7月24日起到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交书面申请,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被申请人在履行义务后,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壮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崔晓东